專家觀點:eVTOL 產業最缺乏的法律基礎建設
歐洲、北美及海灣地區的 eVTOL 產業正加速邁向商業化,但在責任歸屬、保險定價及治理架構等法律基礎建設方面嚴重不足。專家警告,若無統一的法律框架,即便技術成熟,商業營運也難以規模化。

Highlights
- 歐盟 27 國侵權法碎片化,同一 eVTOL 事故在不同國家可能產生截然不同的法律結果
- eVTOL 自主飛行取消飛行員角色後,責任歸屬從人為過失轉向系統設計與軟體可靠性
- 缺乏標準化「數位黑盒子」機制,保險業難以為自主 eVTOL 風險定價
- 專家呼籲建立統一責任原則、標準化證據框架與制度性問責機制作為最低法律基礎建設
- 治理架構碎片化直接影響投資決策、保險定價及垂直起降場建設核准
eVTOL 技術就緒,但法律準備好了嗎?
在歐洲、北美及海灣地區,eVTOL(電動垂直起降飛行器)產業正全力衝刺商業化營運。認證里程碑不斷加速推進、資金持續湧入,各城市也開始規劃垂直起降場(vertiport)基礎設施。
然而,在技術高速發展的表面之下,有一個關鍵層面仍嚴重落後——那就是 eVTOL 商業營運賴以規模化的法律與治理基礎架構。缺乏這些基礎,產業恐怕將面臨「飛機已準備好起飛,但空域尚未準備好接納」的窘境。
自主飛行下的責任歸屬難題
傳統航空事故發生時,責任架構已相當成熟。營運商、製造商及維修服務商各自在數十年航空法與判例法下承擔明確的責任。
但 eVTOL 營運顛覆了這套模式。
當自主系統在毫秒之間做出演算法決策——例如為避免碰撞而偏離航線——而該決策造成損害時,傳統「飛行員過失」的概念便開始消失。隨之而來的是,責任歸屬可能與過失脫鉤。法院或許仍能透過嚴格責任與產品責任框架來補償受害者,但最終的責任分配未必能真實反映底層的技術現實。
責任問題從人為過失轉向系統設計、軟體可靠性及資料完整性,法院需要評估日益複雜的營運生態系統中多方參與者各自扮演的角色,同時確保受害者保護仍為最高優先原則。
然而,目前歐洲尚無統一的法律框架,專門針對自主 eVTOL 營運中各方參與者進行責任分配。歐盟 27 個成員國的國內侵權法以不同方式填補這個空白,意味著同一起事故若發生在法國、德國或西班牙,可能產生截然不同的法律結果。
對於計畫大規模跨境營運的產業而言,這種碎片化並非理論上的擔憂,而是直接影響保險定價、投資決策和航線規劃的商業風險。
保險業與「數位黑盒子」困境
保險業無法為其無法評估的風險定價。而在自主 eVTOL 營運中,評估風險所需的證據基礎架構幾乎不存在。
傳統航空仰賴飛行資料記錄器(FDR)和駕駛艙語音記錄器(CVR),這些是數十年來用以釐清事故原因的標準化工具。但在數位化管理空域中運作的 eVTOL,目前並沒有等同的框架。
當多方參與者——飛行器、U-space 服務供應商、垂直起降場以及支援數位基礎設施——持續即時交換資訊時,要判定過失起源點,就需要可靠且防竄改的數位紀錄。誰負責擷取這些資料?誰負責儲存?在哪個司法管轄區?誰來保證其完整性?
這些問題至今大多懸而未決。然而,答案對於產業規模化所需的法律確定性和可預測性至關重要。若沒有標準化的數位飛行記錄和鑑識資料保存機制——也就是所謂的「數位黑盒子」——法院將難以在事故後建立因果關係。而沒有因果關係,責任分配就淪為猜測。
對保險業者而言,這代表自主 eVTOL 的風險定價仍然困難重重。缺乏可行的保險產品,無論技術多麼先進,商業營運都無法規模化。
治理:先進空中移動的下一個瓶頸
eVTOL 產業一直高度聚焦於認證、電池技術和營運概念驗證,這是正確的方向。但治理問題可能最終成為決定先進空中移動(AAM)能否商業化擴展、或停滯不前的關鍵瓶頸。
歐洲正透過 U-space、SORA(特定營運風險評估)以及擴大涵蓋軟體與 AI 系統的產品責任規則,建構全球最結構化的自主空域監管框架。但這套框架背後的制度性問責架構仍然碎片化。
民間 U-space 服務供應商、雲端營運商、軟體開發商和 AI 驅動系統,將日益構成 eVTOL 營運所依賴的數位基礎設施。然而,當該基礎設施失效時,目前並無明確的框架界定誰負擔系統性責任。
這個治理缺口帶來直接的商業後果:
- 投資者在大規模投入資本前,需要法律確定性
- 地方政府在核准垂直起降場建設前,需要明確的問責框架
- 社會大眾需要對自主飛行器所運作的系統有信心——當事故發生時,責任歸屬必須清晰
產業不能等到完美的法規出爐才行動,但可以且應該倡議商業規模化所需的最低法律基礎建設:統一的責任歸屬原則、標準化的證據框架,以及明確的制度性問責機制。
技術挑戰正在被解決,但治理挑戰才剛開始。 那些及早認知這一點的企業,可能將獲得最有價值的競爭優勢:規模化的能力。
本文作者 José Ramírez 博士為西班牙航空與企業律師,擁有 28 年法律執業經驗,為馬德里律師公會(ICAM)會員。他持有 ESADE 商學院 MBA 學位、航空管理碩士學位、機場行銷博士學位,目前亦為歐盟航空競爭法博士研究員。專長領域涵蓋跨境航空事務、無人機法規及歐洲航太法。原文刊載於 eVTOL Ins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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