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JI與Autel FCC公眾意見徵集5月11日截止,無人機業者全力爭取推翻禁令
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FCC)針對DJI與Autel提出的「涵蓋清單」覆議請願,公眾意見徵集將於2026年5月11日截止。無人機操作員、公共安全機構及農業業者把握最後機會提交意見,盼促使FCC重新審視2025年12月封殺外國製無人機的決定。

文章重點
- FCC針對DJI(ET Docket 26-22)與Autel(ET Docket 26-23)涵蓋清單覆議請願的公眾意見徵集於2026年5月11日截止
- DJI估計涵蓋清單禁令將阻擋25項2026年新品上市,損失約15.6億美元美國營收
- 美國國防部於4月3日向國會提交含機密附件的備忘錄,反對將DJI從涵蓋清單移除
- DJI同時在第九巡迴上訴法院與華盛頓特區巡迴上訴法院推進訴訟,FCC覆議為三條法律途徑中最慢的一條
- 中國聯通前例顯示FCC處理類似涵蓋清單覆議案耗時近三年
FCC公眾意見徵集倒數計時
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FCC)針對大疆DJI與Autel Robotics所提出的「涵蓋清單」(Covered List)覆議請願案,公眾意見徵集窗口將於2026年5月11日(週一)正式關閉。無人機操作員、公共安全機構、農民、巡檢人員及業餘飛手必須在當日結束前,於兩個案卷中提交回覆意見,這些意見將決定FCC是否重新審議其於2025年12月22日做出的禁止外國製無人機進入美國市場的決定。
兩家公司均於2026年1月提出請願,起因為FCC在2025財年《國防授權法》第1709條截止日期前一天,將所有外國製無人機及零組件列入涵蓋清單。FCC將DJI的申請編列為ET Docket 26-22,Autel的審查申請則編列為ET Docket 26-23。兩案的反對意見回覆期限均為5月11日。
DJI與Autel案卷目前進展
FCC於2026年3月6日依據公告DA 26-223開啟正式意見徵集程序,此前DJI於1月21日提交覆議請願書,Autel於同日提交平行的審查申請。反對意見截止日為4月6日,回覆截止日為5月11日。目前反對方的意見紀錄已大量累積。
美國國防部提交了一份備忘錄,引用機密與非機密情報反對將DJI從清單中移除,並於4月3日向國會提交了機密附件。「保衛民主基金會」(Foundation for Defense of Democracies)提交了詳細的反對意見,指出已記錄的網路安全漏洞,包括一項Romo掃地機器人的漏洞利用案例,作為DJI連網產品不可信賴的證據。
DJI的覆議申請具有重大商業影響。該公司向第九巡迴上訴法院提交的文件指出,涵蓋清單措施將阻擋其2026年計畫中的25項新品上市,並導致本年度約15.6億美元的美國營收損失。
有效的FCC意見應包含哪些內容
最具說服力的FCC意見應記載具體、可驗證的營運損害,而非泛泛的政治反對立場。FCC案卷需要涵蓋清單對美國無人機操作員和企業造成程序性及經濟損害的具體證據,籠統的「反對中國無人機」言論在行政程序中毫無分量。
真正有分量的內容包括:無法更換老化Mavic 3 Enterprise機隊的公共安全機構;使用Mavic 3 Multispectral平台的農業業者在相同價位找不到國產替代品;保險承保商要求冗餘備援,而美國現有小規模國產無人機機隊尚無法提供的巡檢承包商。
「無人機倡議聯盟」(Drone Advocacy Alliance)已發布逐步提交指南及專屬活動頁面。關於特定硬體取得受限如何影響特定業務或機構的個人故事,才是在此類正式審查中真正能產生影響的內容。
值得注意的是:所有提交的意見均為公開紀錄,包括電話號碼和住家地址在內,任何人搜尋案卷都能看到。建議盡量以公司名義提交,避免附上不希望被競爭對手看到的資訊。
如何在兩個案卷中提交意見
無人機操作員可透過兩種途徑向FCC提交意見:快速系統(fcc.gov/ecfs/filings/express)適用於簡短文字意見,標準系統(fcc.gov/ecfs/filings/standard)適用於附件文件。DJI案卷(26-22)和Autel案卷(26-23)均接受至5月11日週一結束前的回覆。
快速提交DJI案卷意見的步驟:
- 前往 fcc.gov/ecfs/filings/express
- 輸入案件編號26-22,點擊「In the Matter of SZ DJI Technology Co., Ltd」
- 填入姓名(或公司名稱)、電子郵件及地址
- 在簡要意見欄位中輸入評論
- 開啟電子郵件確認、勾選公開提交聲明,點擊繼續至審閱畫面,完成驗證後提交
Autel案卷則重複相同步驟,使用案件編號26-23。若需提交附件,應使用標準提交網址,並從提交類型下拉選單中選擇「Reply to Opposition to Petition for Reconsideration」。
FCC請願只是三條法律途徑之一
即使5月11日前的意見紀錄大幅傾向DJI,FCC覆議程序仍是該公司三條法律途徑中最慢的一條。中國聯通(China Unicom)的前例顯示,FCC處理類似的涵蓋清單覆議請願案花了將近三年。
第九巡迴上訴法院的請願(案號26-1029)才是實質審查FCC是否符合《安全與可信賴通訊網路法》法定義務的戰場。DJI另外在華盛頓特區巡迴上訴法院就五角大廈依據第1260H條將其列為「中國軍事企業」的指定提出上訴,則是完全獨立的第三條途徑。
5月11日的紀錄之所以重要,在於這是全體委員會就覆議案採取行動前,最後一次正式公眾意見輸入的機會。FCC是否在DJI於第九巡迴法院請求的六個月中止期間內做出決定,將影響該案是進入實質審理還是無限期停滯。
產業分析
此案的程序脈絡值得關注:聯邦政府在第1709條下擁有整整一年時間審查DJI產品,但沒有任何機構進行過該項審查。FCC在截止日前一天以涵蓋清單的全面增列作為預設措施。此後每一步都是FCC、五角大廈和安全智庫試圖捍衛這一預設決定,而DJI則主張底層紀錄是空白的。
向FCC提交的意見雖不及第九巡迴法院案的法律分量——該案由Elizabeth Prelogar的上訴團隊提出憲法論點,可能迫使法院質疑局處幕僚是否能單方面關閉全美最大的無人機市場——但案卷紀錄仍是全體委員會在裁決覆議前必須考量的行政檔案的一部分。內容空洞或籠統的紀錄使駁回請願更為容易,而充滿具體營運損害的案卷則使駁回更難以合理化。
5月11日的窗口是本週美國無人機操作員面前最重要的機會。此後,案件將移轉至法院,憲法問題才會真正受到檢驗。DJI於5月11日的回覆將結束這一章節,而全體委員會對請願案的處置則將開啟新的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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