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縣警察局公布無人機遭BB槍射擊影片,當場記錄聯邦重罪
美國佛羅里達州李縣警察局的「無人機優先響應」(DFR)執勤無人機在搜尋黑熊任務中,拍下一名男子持BB槍對準無人機射擊至少兩次的畫面。該男子隨即遭到逮捕,面臨聯邦重罪指控。依據美國聯邦法規18 U.S.C. § 32,故意射擊任何航空器(包含無人機)最高可判處20年有期徒刑。

文章重點
- 李縣警察局DFR無人機在黑熊搜索任務中,即時錄下一名男子持BB槍朝無人機射擊至少兩次,嫌疑人於同日(週六)遭到逮捕。
- 依據美國聯邦法規18 U.S.C. § 32,故意射擊任何航空器(包含無人機)最高可判20年有期徒刑,且無論武器種類或無人機是否受損,開槍行為本身即構成重罪。
- 18 U.S.C. § 31(a)(1) 明確將無人機認定為「航空器」,FAA亦確認射擊無人飛行器適用第32條,聯邦檢察官已有據此起訴的先例。
- 李縣警察局表示其無人機均標有LCSO徽章並開啟紅藍燈,讓地面人員可辨識其執法身分,且無人機不用於對居民的隨機監控。
- 本案同時凸顯DFR計畫的雙面性:無人機即時記錄犯罪的能力極具執法價值,但全程錄影的特性也引發公民自由團體對社區隱私監控的疑慮。
李縣警察局公布無人機遭BB槍射擊影片,當場記錄聯邦重罪
美國佛羅里達州西南部李縣警察局的一架執勤無人機,在執行黑熊搜索任務期間,拍下一名男子持BB槍對準該航空器射擊至少兩次的完整畫面——這段即時錄影,將一起聯邦重罪犯行完整記錄在案。嫌疑人於當日(週六)隨即遭到逮捕,警察局事後公布了這段影片,以及嫌疑人被捕的畫面。如今,涉嫌開槍的男子正面臨刑事指控,而用來定罪的關鍵證據,正來自他所瞄準的那架無人機本身。
無人機全程錄下事發經過
這架無人機作為李縣警察局「無人機優先響應」(Drone First Responder,DFR)計畫的一部分執行任務,操作員在空中發現一群男子似乎正朝樹林射擊,隨後鏡頭捕捉到更關鍵的畫面:地面上一名男子舉起後來被調查人員確認為BB槍的武器,朝這架執法無人機射擊兩次。
警察局表示,即時影像傳輸讓警員能掌握即時證據,得以迅速完成逮捕。由於無人機全程未停止錄影,本案並不依賴警員事後的口頭陳述——影像本身就是最直接的證人。
「DFR計畫是一項極具價值的資源,能在數分鐘內抵達現場,往往比警員更早到達,」警察局在聲明中表示,「即時資訊能讓警員在抵達前預做準備,提升執勤安全。」
無人機抵達現場、辨識威脅,並在任何制服警員到場之前,將影像即時傳送給待命警員。這正是DFR計畫按設計運作所呈現的成果——在一段影片中完整呈現。此結果與達拉斯警察局在自家DFR計畫啟動第二天的案例如出一轍,當時一架Skydio無人機在巡邏單位到達之前,就已鎖定一名走入高速公路的男子。
射擊任何航空器(包含無人機)均構成聯邦重罪:18 U.S.C. § 32
適用的聯邦法規為《美國法典》第18編第32條(18 U.S.C. § 32)「破壞航空器或航空設施罪」,該條文明定,凡故意縱火、損毀、摧毀、使其失能或破壞任何受美國特別航空管轄的航空器,即構成重罪,最高刑罰為20年有期徒刑、罰款,或兩者並處。警察局在聲明中也同樣指出,向航空器(包含無人機)射擊武器屬於聯邦罪行。
無人機被認定為「航空器」的法律依據,來自同法規的前一條款。18 U.S.C. § 31(a)(1) 將「航空器」定義為任何用於在空中導航、飛行或行駛而發明、使用或設計的裝置。四旋翼無人機與一架塞斯納輕型飛機一樣,完全符合這項定義。美國聯邦航空總署(FAA)多年前即已確認,射擊無人飛行器屬於第32條的管轄範圍,聯邦檢察官也曾據此提起訴訟。武器不必是步槍,無人機也不必因此墜落——向其開槍的行為本身即構成犯罪。
這與本媒體稍早報導的法律矛盾如出一轍:威斯康辛州議員曾提出允許警察擊落無人機的法案,該提案與第32條對航空器的全面保護條款正面衝突。每當類似案件出現,我們都會重新梳理這項法規,從密西根州男子因涉嫌擊落警用DJI Air 3而遭起訴,到飛手遭遇射擊時該如何應對的廣泛討論,法律條文從未改變。改變的,是每起事件被記錄的清晰程度——而這次的記錄品質,比大多數案例都更加完整清楚。
警察局為無人機加上標示,並回應監控疑慮
李縣警察局表示,其無人機均標有LCSO(李縣警長辦公室)徽章,且只要在空中飛行即會開啟紅藍燈,這意味著地面上的任何人都有明顯的視覺提示,得知該航空器屬於執法單位。該局也向社區聲明,其無人機作業遵循嚴格的內部政策,以及州和聯邦法規的規範,且不會對居民進行隨機監控。
關於隨機監控的保證,是每個DFR計畫一再面臨摩擦的核心議題。比警員更早抵達的無人機,同時也是比警員更早到達現場的攝影機。那些公開保存期限、飛行紀錄及任務類型明細的警察單位,往往比那些要求居民憑信任接受政策聲明的單位,更能長期維繫社區信任——這是我們從堪薩斯城到明尼蘇達州布魯明頓等城市追蹤DFR計畫時,所觀察到的明顯差距。無人機機身標示與可見燈光是容易做到的部分;更困難的,是飛行結束後影像如何處置的問題,而這個問題的生命週期,遠比任何單一逮捕案件更長久。
DroneXL 編輯觀點
這個故事的骨架寫起來毫不費力,也正因如此,才值得放慢腳步仔細審視。男子開槍射擊無人機,無人機將其錄下,幾分鐘後他就被銬上手銬。劇情乾淨俐落。但真正在法律上值得關注的細節,恰恰是警察局在聲明中說對了、但多數媒體沒有深入報導的:武器是BB槍這件事無關緊要,就算無人機毫髮未傷,法律責任同樣成立。第32條的犯罪構成在於向航空器開槍的行為本身,而無人機從一開始就是18 U.S.C. § 31定義下的航空器。
縱觀DroneXL多年追蹤的此類案件,規律始終如一:聯邦重罪條款確實存在,但鮮少導致20年判決。聯邦起訴、設備沒收、留下刑事記錄,才是更現實的結果,而非判滿最高刑期。儘管如此,仍不斷有人向無人機開槍,通常是因為他們認為飛越自家上空的小型無人機是合理的攻擊目標。事實並非如此——正是這種假設與實際法律之間的落差,讓當事人陷入法律困境。BB槍並不能減輕罪責;FAA自己的武裝無人機指引,甚至將CO2氣動槍視為危險武器,而向航空器開槍的重罪,論斷標準在於行為本身,而非子彈口徑。
這段影片真正的意義,是在同一個片段中,同時給了DFR計畫最有力的論據和最棘手的難題。最有力的一面:無人機即時記錄了針對自身的犯罪行為,畫質清晰到足以支持當場逮捕。最棘手的一面:正是這台全程開啟的攝影機,讓公民自由倡議團體在質疑警用無人機巡視社區時,有了可以指摘的對象。李縣警察局表示其無人機有標示、有燈光、受政策規範。但這套說辭能否在下一次DFR無人機拍到比「持BB槍射擊」更曖昧不明的畫面時,依然讓居民信服,目前仍是未解之題,絕非任何一段精選剪輯所能回答的。
資料來源:FOX 5 New York,依據李縣警長辦公室提供資訊報導。法規原文:18 U.S.C. § 32,美國法律修訂顧問辦公室。
DroneXL使用自動化工具輔助研究及資料查找,所有報導與編輯觀點均由 Haye Kesteloo 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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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LAETimes 編輯部審核發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