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tel向FCC抗議:無人機禁令依據機密證據與針對DJI的指控
Autel Robotics向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FCC)提交回覆文件,主張FCC將其列入管制清單所依據的是Autel從未見過的機密材料,以及原本針對DJI的技術指控。該公司援引憲法第五修正案,要求個別審查而非類別式一刀切禁令。

文章重點
- Autel Robotics於2026年5月11日向FCC提交回覆文件,主張管制清單裁定依據未公開機密材料及原針對DJI的指控。
- Autel首度在公開卷宗揭露飛行數據預設本機儲存、使用AES-128/AES-256加密、未授權第三方存取等技術細節。
- Autel援引憲法第五修正案及Ralls Corp. v. CFIUS判例,要求FCC進行個別審查而非類別式禁令。
- Autel未在第九巡迴法院提起平行訴訟,FCC是其唯一法律戰場,裁決結果成敗攸關。
- 《國防授權法》第1709條合資條款禁止Autel透過美國合作夥伴設立國內生產,此限制屬法律層級非FCC裁量。
Autel向FCC提交回覆文件,質疑無人機禁令合法性
Autel Robotics向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FCC)提交回覆文件,主張該機構是基於Autel從未被允許查閱的機密材料,以及原本針對大疆DJI的技術指控,將其列入「管制清單」(Covered List)。這份回覆文件於2026年5月11日截止日前提交至ET Docket 26-23案,進一步強化了Autel於今年1月提出「審查申請」(Application for Review)時所提出的憲法論點。
值得注意的是,這份回覆文件做了Autel先前從未公開做過的事——詳細列出了宣誓聲明,說明該公司如何處理飛行數據,以及其通訊使用了何種加密保護。而這些營運細節,在2025年12月22日將該公司列入管制清單的公告中完全未被提及。
憲法第五修正案主張為文件核心
Autel主張,FCC的裁定過程依賴機密及未公開的材料,並引用國防部自身文件中的措辭作為使用此類材料的佐證。該公司表示,在監管行動生效前,從未獲得有意義的通知或回應機會。
這份文件援引了2014年美國哥倫比亞特區巡迴上訴法院在「Ralls Corp. v. CFIUS」案中的裁決。該裁決認為,國家安全審查不能依賴不透明的、類別式的假設,而不讓受影響的企業至少接觸到針對它們的非機密紀錄。Autel將相同邏輯套用於FCC的程序:「憲法不允許如此嚴重的剝奪建立在不透明的、類別式假設之上。」
Autel要求與DJI區別對待
Autel在文件中點名批評了「美國創新基金會」(Foundation for American Innovation)的反對意見書。Autel認為,該意見書大量引用DJI特有的爭議——包括AeroScope、手機應用程式行為及遙測數據收集等問題——來合理化將Autel留在管制清單上的做法。Autel的回應是:針對一家公司的證據不能自動成為限制另一家公司的理由。
這項區隔論點不僅是修辭策略。2025財年《國防授權法》第1709條雖然同時點名了DJI和Autel,但FCC 2025年12月22日的公告卻將所有外國製無人機製造商一網打盡,無論國家安全機構是否對它們進行過個別審查。Autel認為,缺乏個別審查正是「審查申請」核心的程序瑕疵。
具體且可驗證的營運聲明
回覆文件以FCC紀錄中前所未見的細節描述了Autel的數據處理方式。根據ET Docket 26-23的文件:
- 飛行數據預設儲存在本機,不會自動上傳至公司伺服器
- 無人機通訊及儲存數據使用AES-128或AES-256加密
- 未授權任何第三方存取無人機操作軟體或客戶帳戶
這些並非抽象的保證,而是國家安全機構可以驗證或反駁的具體聲明。Autel將技術紀錄納入卷宗,目的正是讓FCC下一輪審議無法再以原始公告中相同的類別式框架來忽視Autel。
FCC是Autel目前唯一的戰場
Autel在FCC的審查申請,是被管制清單封鎖的外國無人機製造商可用的法律途徑中最慢的一條。以「中國聯通」(China Unicom)的先例來看,FCC花了近三年時間才解決類似的覆議請願。
相較之下,DJI另有平行的第九巡迴上訴法院案件(Case 26-1029),測試FCC是否依據《安全及可信賴通訊網路法》履行了法定責任;DJI在哥倫比亞特區巡迴上訴法院對五角大廈第1260H條指定的上訴則是完全不同的程序。
Autel並未提起平行的第九巡迴法院訴訟,其案件的成敗完全取決於FCC。這使得這份回覆文件對Autel的重要性,遠超過DJI的同等文件——因為FCC是Autel目前唯一能進行實質論辯的場域。
後續觀察重點
Autel提出的加密與本地儲存聲明之所以關鍵,在於它們是可以被證偽的。如果國家安全機構持有與之矛盾的數據,FCC的回覆文件現在建立了一份紀錄,讓這種矛盾必須浮上檯面。如果不存在這樣的矛盾,2025年12月22日的公告看起來就不像安全裁定,而更像批評者一直以來所主張的類別式產業政策。
值得關注的是,Autel在這份文件中並未——也無需——處理《國防授權法》第1709條中的合資條款。該條款禁止Autel通過與美國製造商合夥來設立國內生產,即便FCC最終豁免其現有產品。今年3月SiFly、Mobilicom、ScoutDI和Verge獲得的豁免顯示,有條件批准途徑對願意將受管制零件轉移至美國生產的非中國製造商是可行的,但依據法律而非FCC裁量,這條路對Autel是關閉的。
FCC尚未承諾裁決時間表。該機構可能在DJI要求的第九巡迴法院六個月暫緩期到期前做出裁決,屆時Autel的決定將先於DJI並影響第九巡迴法院的紀錄。但該機構也可能如處理中國聯通案一樣,將請願擱置數年。兩種路徑都在檯面上,都尚未被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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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LAETimes 編輯部審核發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