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法律委員會發布無人機與eVTOL自主飛行法規改革建議
英國法律委員會完成航空自主飛行法律審查,針對一人同時操控多架無人機、eVTOL飛行員資格認證、遠端駕駛員定義及載客服務等核心議題,提出12項關鍵法規改革建議,適用於英格蘭與威爾斯地區。

文章重點
- 英國法律委員會發布航空自主飛行法律審查報告,提出12項適用於英格蘭與威爾斯的法規改革建議
- 委員會建議不在法規中設定單一遠端駕駛員同時操控無人機的固定數量上限
- 遠端操控VTOL營運商須通過認證,駕駛員須持有執照並遵循載人VTOL等級制度
- 自主飛行與遠端操控模式切換須建立法律框架,明確各階段責任歸屬
- VTOL營運商須滿足九大義務,包括安全管理、人員資格、持續適航性及緊急應變程序
英國法律委員會發布無人機與eVTOL自主飛行法規改革建議
英國法律委員會(UK Law Commission)近日公布其針對航空自主飛行相關法律的審查結論,並針對適用於英格蘭與威爾斯地區的現行法規提出一系列改革建議。
一人多機操作不宜設固定上限
本次報告中,數項關鍵建議聚焦於一人同時操控多架無人機的法律要求,以及eVTOL飛行員資格認證等議題。
報告指出:「雖然多數受諮詢者認為,單一遠端駕駛員同時負責的無人機數量應設有上限,但大多數人並不主張以法律明定固定數量。」委員會同意在立法中設定固定上限並不明智,尤其在現階段:「固定上限可能過於武斷,並可能抑制這類相對新興且重要的飛行作業之靈活性與創新發展。」
載客服務須建立完善應急程序
針對載客服務部分,法律委員會表示:「關於特定經驗水準的要求——例如針對不同類型VTOL(垂直起降)營運所需的不同能力,以及其他類型載客無人機所需的能力——可在補充高層級要求所需的更具體職責中加以規範。」
委員會認為,遠端操控VTOL的營運商應持續被要求「針對任何合理可預見的緊急狀況建立應急程序」,而非擴大要求範圍至涵蓋不可預見的緊急狀況。
12項關鍵建議摘要
報告提出以下核心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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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現行遠端駕駛員定義:維持英國《UAS授權法規2019/945》中對遠端駕駛員的現行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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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空運中的指揮官責任:在商業空運作業中,遠端駕駛員應承擔《英國航空營運法規965/2012》中所定義的飛行指揮官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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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駕駛員」定義:在《2016年航空導航令》適用於無人機作業之處,「駕駛員」與「機長」的引用應涵蓋「遠端駕駛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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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法規一致性:在英國SERA 923/2012、《航空營運法規965/2012》及《共同空域使用要求1332/2011》適用於無人機作業之處,「駕駛員」與「機長」的定義應納入「遠端駕駛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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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機同時操作(MSO):若多機同時操作獲得授權,應修訂無人機法規,明確規定遠端駕駛員可同時擔任多架飛行器的駕駛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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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與遠端操控模式切換:若允許在自主飛行與遠端操控飛行階段之間切換,應相應修訂法規以確保法律確定性,並建立補充框架,明確:(1)切換條件;(2)切換前、中、後各階段的法律責任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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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商定義擴展:在《2016年航空導航令》中,「營運商」的定義應納入「無人機營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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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法規營運商定義一致:在英國SERA 923/2012、《航空營運法規965/2012》及《共同空域使用要求1332/2011》中,「營運商」的定義應納入「無人機營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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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TOL營運商須取得認證:遠端操控VTOL的營運商應通過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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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商九大持續義務:遠端操控VTOL營運商應持續被要求滿足以下條件:具備與營運規模相稱的必要資源、僅使用合格且受訓人員、實施安全管理系統、依營運手冊執行作業、建立應對旅客破壞性行為的程序、制定適合機型與營運類型的安全計畫、具備防止疲勞的管理系統、確保飛行器持續適航性,以及針對合理可預見的緊急狀況建立應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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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端VTOL駕駛員須持照:遠端VTOL駕駛員應被要求持有執照,且在適當範圍內,應遵循載人VTOL所採用的等級與評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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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紀錄設備:遠端操控的VTOL應具備偵測及記錄事故與近似事故相關資訊的能力。
報告全文
完整報告可於英國司法部網站下載:Aviation autonomy final report(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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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LAETimes 編輯部審核發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