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法律委員會發布無人機與eVTOL自主飛行法規改革建議
英國法律委員會完成航空自主性法律審查,針對無人機多機同時操作、eVTOL飛行員資格、遠端駕駛員定義等核心議題發布12項法規改革建議,強調不應設定固定的同時操控無人機數量上限,以免阻礙創新發展。

文章重點
- 英國法律委員會發布12項航空自主性法規改革建議,適用於英格蘭及威爾斯
- 建議不設定遠端駕駛員同時操控無人機數量的固定上限,以避免阻礙創新
- 遠端VTOL飛行員須持照,等級與評等比照有人駕駛VTOL分類標準
- 遠端駕駛VTOL營運商須取得認證並遵守九大義務,包括安全管理與適航維護
- 法規應明訂自主飛行與遠端駕駛模式切換的條件及各階段法律責任歸屬
英國法律委員會發布航空自主飛行法規改革建議
英國法律委員會(Law Commission)近日公布了其針對航空自主性相關法律的審查結論,並發布適用於英格蘭及威爾斯的法律改革建議。這份報告聚焦多項關鍵議題,包括同時操控多架無人機的法律要求,以及eVTOL(電動垂直起降飛行器)飛行員資格等。
不設固定操控數量上限
報告指出:「雖然多數受諮詢者認為應對單一遠端駕駛員同時負責的無人機數量設定上限,但大部分人並不主張在法規中規定一個固定數字。」
法律委員會表示贊同:「我們認為在立法中設定固定上限並不明智,尤其是在現階段。固定上限可能流於武斷,並可能抑制這種相對新興且具重要意義之操作模式的靈活性與創新。」
載客服務相關建議
針對載客服務,法律委員會指出:「有關特定經驗等級的要求——例如針對不同類型VTOL操作及其他載客無人機系統所需的不同能力標準——可在補充高階要求所需的更具體職責規範中訂定。」
報告也強調:「我們認為遠端駕駛VTOL的營運商應繼續被要求針對任何『合理可預見的緊急情況』建立應對程序,而非將要求擴展至涵蓋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
12項核心建議摘要
以下為法律委員會的主要改革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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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現有遠端駕駛員定義:應維持英國UAS授權法規2019/945中對遠端駕駛員的現行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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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航空運輸中的遠端駕駛員責任:在商業航空運輸操作中,遠端駕駛員應承擔英國航空營運法規965/2012所定義的操作指揮官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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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行員」定義擴充:當2016年航空導航命令適用於無人機操作時,「飛行員」及「機長」的定義應涵蓋「遠端駕駛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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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統一適用:英國SERA 923/2012、航空營運法規965/2012及共用空域使用要求1332/2011中的「飛行員」定義均應納入「遠端駕駛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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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機同時操作(MSO):若多機同時操作獲授權,無人機法規應修訂以明確允許遠端駕駛員同時擔任多架飛行器的飛行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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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與遠端駕駛模式切換:若允許在自主飛行與遠端駕駛階段之間切換,應修訂法規以確保法律明確性,並建立補充框架,明訂切換條件及各階段的法律責任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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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商」定義擴充:2016年航空導航命令中的「營運商」定義應涵蓋「UAS營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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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營運商定義統一:英國SERA 923/2012、航空營運法規965/2012及共用空域使用要求1332/2011中的「營運商」定義均應納入「UAS營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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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TOL營運商認證:遠端駕駛VTOL的營運商應取得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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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商九大義務:遠端駕駛VTOL營運商應持續被要求遵守九項義務,包括:具備與計畫營運規模相稱的必要資源、僅使用合格且受過訓練的人員、建立安全管理系統、依據操作手冊執行操作、制定應對乘客干擾行為的程序、開發維護安全計畫、建立疲勞管理系統、確保飛行器持續適航性,以及針對合理可預見緊急情況建立應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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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端VTOL駕駛員需持照:遠端VTOL飛行員應被要求持有執照,其等級與評等應盡可能比照有人駕駛VTOL的分類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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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紀錄能力:遠端駕駛VTOL應具備偵測及記錄事故與近似事故相關資訊的能力。
報告全文
完整報告可至英國法律委員會官方網站下載:Aviation autonomy final report(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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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LAETimes 編輯部審核發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