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SA署長巧妙轉移戰機所有權,成功繞過FAA禁令完成獨立日飛越
NASA署長Isaacman因個人F-5戰機飛越華盛頓特區申請遭FAA駁回,隨即將飛機所有權轉移給NASA,使其從民間實驗航空器轉為政府公務航空器,成功繞過FAA監管。FAA曾以F-5為極高風險機型、單一系統故障將致失控為由拒批申請;但政府航空器不受FAA同等審查。Isaacman與Draken International共同創辦人身分,以及與川普政府的關係,可能促成此轉機。
NASA署長Jared Isaacman的F-5戰機飛越華盛頓申請遭FAA駁回後,他將飛機所有權轉移給NASA,使其成為公務航空器,成功規避民航監管完成建國250週年慶典飛越任務。
重點速覽
- NASA署長Isaacman將私人F-5戰機所有權轉移NASA,化解FAA民航監管
- FAA因安全疑慮拒批申請,認F-5在低空增碰撞風險且單點故障致命
- Isaacman主張應適用政府航空規範而非民航規範,成功推進飛越計畫
- FAA認過去核批路線未飛越人口稠密區,本次申請跨越安全紅線
- 川普政府介入支持,多位聯邦高官受邀同機,最終僅司法部代理部長登機

文章重點
- FAA以安全疑慮為由,拒絕NASA署長Jared Isaacman駕駛私人F-5 Tiger II飛越華盛頓特區國家廣場的申請。
- Isaacman將F-5所有權從JDI Holdings轉移至NASA,使其成為「公務用途」航空器,成功規避FAA監管,完成獨立日飛越任務。
- FAA將F-5列為「極高風險航空器」,因其在低空建議空速逾250節,且單一液壓系統失效即可導致飛機完全失控。
- FAA公告援引1987年印第安納波利斯事故:空軍A-7 Corsair II在飛行員彈射後失控墜入飯店,造成10人罹難。
- 交通部長Sean Duffy支持FAA裁定,引發總統川普介入;最終僅代理司法部長Todd Blanche登上F-5同飛。
所有權轉移,規避FAA民航監管
NASA署長Jared Isaacman原計劃駕駛個人收藏的冷戰時期F-5 Tiger II戰機,飛越華盛頓特區國家廣場,作為美國建國250週年慶典活動。然而美國聯邦航空總署(FAA)以安全疑慮為由駁回申請。面對監管障礙,Isaacman採取了一項大膽舉措——將該批F-5戰機的所有權從其旗下JDI Holdings轉移給NASA,使飛機身份從「民間實驗航空器」轉變為「政府公務航空器」,從而規避FAA的民航監管框架。
Isaacman向《華爾街日報》表示,他認為使用F-5執行此類飛越任務,應當適用政府航空規範而非民用航空規範。「這件事從一開始就不應該被視為民間作業,」他強調。根據FAA聲明,一旦航空器轉移至NASA,飛行作業責任歸屬於該政府機構而非FAA,意味著政府航空器的監管權限完全不同。
FAA的安全擔憂與技術理由
FAA之所以拒批原申請,主要基於F-5的安全風險評估。該機型被列為「極高風險航空器」,理由包括:任何液壓飛控系統的單一故障均將導致飛機失控;在10,000英尺及以下高度,推薦乾淨空速超過250節,在低空運作時增加了碰撞風險;飛行員的視覺迴避時間縮短,轉彎半徑增大。
FAA進一步指出,若F-5發生發動機或其他系統故障,飛行員必須彈射逃生,失控飛機可能墜入市區造成地面傷亡。該署援引1987年一起致命事故——一架空軍A-7 Corsair II在飛行員彈射後,失控墜入印第安納波利斯飯店,造成10人罹難。
Isaacman的顧問辯稱,FAA過往曾核准類似飛行路線。然而FAA回應,過去核批的路線均沿波多馬克河飛行以迴避人口稠密地帶,而本次申請直接飛越大華盛頓特區,「不足以支撑其在人口稠密區域上空飛行」。
政治介入與最終結果
此事隨後引發川普政府關注。根據報導,交通部長Sean Duffy表示支持FAA的安全決定,但川普隨後介入表示支持。FAA署長Bryan Bedford在週六飛越任務前向Isaacman送上祝福。
Isaacman原計劃邀請多位聯邦高官同乘F-5,包括代理司法部長Todd Blanche、財政部長Scott Bessent及白宮副幕僚長Dan Scavino。最終,除Blanche外,其他官員均未登機,惟Blanche成功完成此次歷史性飛越。
背景:Isaacman與Draken International
Isaacman是Draken International的共同創辦人,該公司為軍事飛行員提供戰鬥訓練服務,宣稱擁有全球最大的私人前軍用航空器機隊,包括F-16、道格拉斯A-4天鷹式、達梭幻象F1M以及米格-21魚床式等機型,向包括北約成員在內的客戶提供合約軍事服務。這批F-5原用於獎勵NASA員工的「員工激勵飛行」計畫,現已成為此次政治性飛越的工具。
對台灣業者的意義
此事對台灣無人機與航空業者具有法規參考價值。台灣民航局在制訂無人機監管政策時,應留意政府航空器與民用航空器的監管差異——Isaacman案例顯示,美國政府航空器可規避民航當局的審查程序。對於台灣有意從事高風險飛行作業(如低空掠飛、特殊表演)的業者,未來應關注『政府目的』與『商業目的』的法律界定,以及是否存在類似的監管途徑轉換。民航局與無人機協會應發布澄清指引,防止業者誤用此類法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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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LAETimes 編輯部審核發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