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人機安全管理歸FCC管,不是交通部的事:美DOT官員於XPONENTIAL大會明確劃分權責
美國運輸部副助理部長Owen Morgan在AUVSI XPONENTIAL 2026大會上明確表示,DOT並非處理敵對國無人機威脅的主管機關,安全監管上對中國與美國無人機一視同仁,而國安層面的無人機限制應歸FCC負責。BVLOS最終規則雖延遲,但仍列為優先事項。

文章重點
- 美國DOT副助理部長Morgan明確表示,DOT對中國製與美國製無人機採同一安全標準監管,不區分產地
- Morgan指出敵對國無人機的國安威脅應由FCC而非DOT主管,DJI已於2026年2月20日向第九巡迴法院提出FCC涵蓋清單司法覆核
- FAA的Part 108 BVLOS最終規則已錯過2026年2月1日法定期限,DOT官員確認仍列為優先事項但未承諾定案日期
- 前DJI政策副總裁Schulman主持XPONENTIAL 2026論壇,指出2026年機器人產業面臨與2015-2018年無人機產業相同的政策與競爭挑戰
- 先進製造機器人國家安全委員會於2026年3月成立,預計2027年3月前提交政策建議最終報告
前DJI高管主持機器人政策論壇,無人機議題成焦點
曾任大疆DJI政策與法律事務副總裁、2021年9月轉任Boston Dynamics的Brendan Schulman,週二重返底特律AUVSI XPONENTIAL大會舞台,主持一場機器人政策論壇。他以一句為在場觀眾量身打造的開場白揭幕:「如果你喜歡無人機,你一定會愛上機器人。」
在這場長達一小時的討論中,最具新聞價值的無人機相關發言來自美國運輸部(DOT)政策副助理部長Owen Morgan。他向觀眾明確表示,DOT「並非主管機關」來處理敵對國無人機威脅,且在安全監管層面上,DOT對中國製與美國製無人機一視同仁。
這場名為「21世紀機器人政策:邁向國家戰略」的論壇,由Schulman與四位專家共同參與:Alphabet旗下工業機器人公司Intrinsic法務長Jenn Wall、特別競爭研究計畫(SCSP)技術領導理事會副總裁暨先進製造機器人國家安全委員會執行董事Martijn Rasser、美國國務院網路空間與數位政策局顧問Patrick Craven,以及DOT的Owen Morgan。
Morgan談AI與BVLOS:延宕已久的規則仍在推進中
Schulman詢問Morgan,AI與自主飛行技術如何從DOT監管角度重塑無人機產業,以及DOT是否看到AI發展與超視距飛行(BVLOS)操作之間的關聯。
Morgan承認了這個趨勢方向:「到目前為止,無人機幾乎完全由操作員透過遙控器遠端操控。你可能有像返航之類的基本自主功能,但我們看到無人機的自主程度正在持續提升。」
關於延宕已久的BVLOS最終規則,Morgan提供了謹慎的確認,表示這仍是優先事項。
他說:「當FAA著手最終確定其BVLOS規則時,理解這些系統在做什麼、以及我們如何確保它們安全整合進空域,將是非常重要的環節。這已經等了很長時間。我們都希望這項規則能最終定案。我們必須把這類規則做對。我認為你們會看到這個議題得到處理。」
Morgan並未承諾具體的最終規則發布日期。FAA的Part 108 BVLOS立法程序已錯過行政命令14307所設定的2026年2月1日法定期限,而FAA航空交通組織營運長Franklin McIntosh在前一天另一場XPONENTIAL論壇上發言時,對時程同樣持謹慎態度。
Morgan談外國無人機:DOT不分產地一律同等監管,FCC才是國安主管機關
論壇中最具影響力的無人機相關發言,出現在Schulman憑藉其對無人機產業外國競爭議題的深厚了解,詢問Morgan機器人產業新興的中國動態是否讓他想起無人機產業過去幾年的經歷。
Morgan的回答劃出了清晰的跨部門界線:
「從運輸部的立場來看,在這些競爭力議題或安全議題上,我們不是主管機關。所以我會指向FCC,作為處理這些敵對威脅的負責單位。」
「DOT做的是監管無人機技術,確保它能在空域中安全飛行。我們對一切一視同仁。不論是中國無人機還是美國無人機,我們都要確保它們能安全飛行並與其他飛行器互動。」
這一立場與DOT傳統的安全監管角色一致,但在川普政府任內的DOT官員於AUVSI活動上明確表態,仍具重要意義。這隱含地將FCC涵蓋清單(Covered List)流程以及DJI向第九巡迴上訴法院提出的挑戰,定位為敵對國無人機限制的實際聯邦決策場域,同時讓DOT與FAA專注於不分製造商國籍的空域整合。這對於那些在聯邦、州和地方層層限制中艱難導航的操作者來說,是一項有用的釐清。
Schulman的觀點框架:機器人正在重走無人機走過的路
論壇的核心前提是,2026年的機器人產業在結構上與2015至2018年間的無人機產業極為相似:技術快速進步、國安關注度上升、面臨受到大量補貼的中國製造商的外國競爭,以及聯邦和州層級立法激增。
Schulman的簡報直接點出這些對應關係,援引了三項待審法案:
- 美國安全機器人法案(S.4235,Cotton與Schumer參議員、Stefanik眾議員提出)——將限制聯邦政府採購、使用和資助敵對國無人地面載具與機器人
- 人形機器人法案(S.3275,Cassidy與Coons參議員提出)——將禁止與敵對國人形機器人簽訂聯邦合約
- 國家機器人委員會法案(H.R. 7334,Obernolte、Latta與McClellan眾議員提出)
在執法行動方面,簡報提到中國機器人公司Unitree於2026年2月被短暫列入五角大廈的第1260H條中國軍事企業名單,後因不相關的程序原因撤銷了該特定認定。長期關注無人機產業的人會認出,這與針對DJI的FCC涵蓋清單行動、NDAA第1709條採購限制,以及十多項州級針對DJI的法案如出一轍。
Rasser表示,其先進製造機器人國家安全委員會於2026年3月成立,由Slotkin參議員(民主黨-密西根州)和Budd參議員(共和黨-北卡州)共同擔任主席,已於XPONENTIAL前一週在華盛頓舉行首次全體會議,預計2027年3月前提交含政策建議的最終報告。
代表業界發言的Wall則提出了五部分的國家戰略框架:宣布機器人為國家競爭力優先項目、激勵部署與採用、建立較少依賴中國的「友岸」供應鏈、發展業界主導的標準,以及為勞動力轉型做好準備。過去十年無人機產業的政策辯論幾乎涵蓋了這五個要點。
分析觀點
對無人機產業從業者而言,Morgan清楚劃分DOT安全監管角色與FCC國安角色,是最具實質意義的發言。目前的FCC涵蓋清單程序——DJI已於2026年2月20日向第九巡迴上訴法院提交司法覆核聲請——正是中國無人機限制相關聯邦重大決策的實際場域。FAA的角色是維護空域安全,不論飛行器由哪國製造。
然而值得關注的是,Morgan提出的「不分產地、同一安全標準」立場,是否對州議會或地方公共安全機構以國安而非安全為由通過DJI特定限制措施構成任何約束。這些州法案不在DOT的監管權限內,但影響的卻是DOT正試圖安全整合進空域的同一批操作者。Morgan在聯邦層級所提供的結構性釐清,並未延伸到州和地方層級的拼湊式法規——而那正是多數公共安全無人機團隊實際感受監管壓力之處。
原文來源: 查看原文
常見問題
Newsletter
訂閱低空產業電子報
每日精選低空經濟與無人機產業新聞,直送您的信箱。
本文由 LAETimes 編輯部審核發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