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FAA發布第2209條無人機禁飛區法規草案,業界僅60天提出意見
美國聯邦航空總署(FAA)在延宕近九年後,正式發布第2209條擬議規則制定通知(NPRM),提出雙層級無人機飛行限制區(UAFR)架構,涵蓋16個關鍵基礎設施類別、預估逾9,000處設施適用,商業無人機操作員可在符合遠端識別條件下通過標準限制區。

文章重點
- FAA發布延宕九年的第2209條NPRM,建立雙層級無人機飛行限制區(UAFR)架構,開啟60天公眾意見徵詢期
- 法規涵蓋16個關鍵基礎設施類別,FAA預估逾9,000座設施適用,年化成本介於2,100萬至3,100萬美元
- § 74.250條款允許Part 107、108、135等商業操作員在廣播Remote ID條件下通過標準UAFR,休閒飛行者不適用
- Special UAFR為五年期指定,涉及敏感聯邦設施,操作需同時獲使用機構與FAA署長批准
- 該規則不授權任何反無人機技術,空域指定與反制權限為獨立法律範疇
FAA終於發布等待近十年的無人機禁飛區法規草案
美國聯邦航空總署(FAA)今日上午正式提交延宕已久的第2209條擬議規則制定通知(NPRM),開啟為期60天的公眾意見徵詢期,將決定數千座固定設施如何申請在其所屬區域上方設立永久性無人機飛行限制。這份長達181頁的法規草案預計明日刊登於《聯邦公報》,將在聯邦法規第14編(14 CFR)中新增第74部分架構,設立兩級指定制度,且資格標準比許多業界觀察人士預期的更為嚴格。
該提案距離美國國會在2016年《FAA延伸、安全與保障法案》中設定的2017年1月原始期限,已過了整整九年。這是自2021年遠端識別(Remote ID)最終規則以來,最具影響力的無人機空域法規制定案。每一位Part 107商業飛行員、每一個公共安全機構,以及每一個關鍵基礎設施營運商,現在都有60天的時間表達意見。FAA已明確邀請公眾就該規則中最具爭議的問題提供意見。
雙層級UAFR架構
該提案在新增的14 CFR第74部分下,建立兩種空域指定類別:
標準無人機飛行限制區(Standard UAFR):允許符合資格的固定設施營運商向FAA申請劃設特定空域,在該空域內無人機除非符合少數例外條件,否則不得飛行。
特殊無人機飛行限制區(Special UAFR):這是更為嚴格的層級,將在敏感聯邦設施及某些獲認可的固定設施上方,嚴格限制無人機活動。其指定期限為五年,與現行14 CFR 99.7下的特殊安全指令程序相似。在Special UAFR內操作無人機,需同時獲得使用機構的許可以及FAA署長的批准。受影響的空域亦可被指定為國防空域,違規者將面臨刑事處罰。
值得注意的是,這兩種指定類別都不賦予設施營運商使用反無人機設備的法律權限。該規則明確指出,不授權地理圍欄、電子干擾、無人機捕獲或任何形式的對抗技術。
16大產業類別與9,000座設施情境
FAA擬將UAFR資格限定於符合聯邦關鍵基礎設施定義,且屬於2024年4月30日《國家安全備忘錄第22號》所列16個關鍵基礎設施類別的設施。
這16個類別包括:化學、商業設施、通訊、關鍵製造、水壩、國防工業基地、緊急服務、能源、金融服務、食品與農業、政府服務與設施、醫療與公共衛生、資訊科技、核子反應爐與核廢料、運輸系統,以及供水與廢水處理。
FAA根據「逾9,000座符合資格的固定設施取得UAFR」的情境來建構其成本估算,預估年化成本介於2,100萬至3,100萬美元之間。這是FAA自身的模型輸入數據,並非上限。
2024年的重新授權法案移除了原始2016年法規中開放式的「其他值得限制的地點」類別。FAA正就16類別架構的適當範圍以及是否應納入其他設施類型徵求公眾意見。
商業操作員獲得通行權
擬議規則§ 74.250條款將允許依據Part 91、107、108、135和137操作的無人機通過標準UAFR,條件是必須依Part 89廣播遠端識別訊號、以最短可行時間通過,並依§ 74.255通知該設施。
這是該規則中對執業飛行員最重要的部分。 這意味著執行不動產攝影的Part 107商業操作員、Part 108超視距(BVLOS)配送操作員、Part 137農業噴灑作業,以及Part 135貨運飛行,都保有通過標準UAFR的能力,但須符合遠端識別廣播與通知要求。然而,依49 U.S.C. 44809操作的休閒飛行玩家並不在名單上。
FAA明確邀請公眾就以下議題提出意見:哪些額外的無人機操作應被允許通過UAFR,以及若不允許商業操作員通過將產生何種經濟影響。商業無人機聯盟(Commercial Drone Alliance)、無人機服務提供商聯盟(DSPA)和AUVSI等組織多年來一直倡議在任何第2209條架構中保留商業通行權。
反無人機授權不在本次規範範圍
擬議規則並未賦予設施營運商反無人機權限,不授權地理圍欄、電子干擾、無人機捕獲或任何形式的對抗技術,也未改變現行聯邦刑法中關於干擾航空器或破壞財產的規定。
已擁有獨立法定權限使用偵測或對抗系統的設施,在現行聯邦法律下仍保留該權限。其他設施則獲得法律指定、《聯邦公報》登記,以及要求執法機關將資源集中在限制空域內飛行行為的能力。空域指定與反無人機權限是兩個獨立的法律範疇,第2209條屬於空域指定的範疇。
60天意見徵詢期
該規則在《聯邦公報》刊登後,公眾有60天時間透過regulations.gov、郵寄、親送或傳真等方式,就Docket No. FAA-2026-4558提交意見。
FAA徵求意見的重點包括:16類別限制的適當性、是否應納入其他設施類型、不允許商業無人機通行對業者的經濟影響、操作員應提供哪些資訊以證明不構成安全威脅,以及通過UAFR的操作員應適用哪些額外技術或程序要求。
產業觀察
該法規自2016年國會立法以來歷經九年的延宕。2018年重新授權法案設定的NPRM截止日期(2019年3月31日)和最終規則的12個月期限均已逾期。此次法規草案在2025年5月與BVLOS規則一同進入OMB審查,最終由2025年6月的第14305號行政命令推動發布。
從實質內容來看,16類別架構比部分產業聯盟推動的範圍更為狹窄,而§ 74.250條款中對Part 91、107、108、135和137操作員的明確通行許可,是一項重要的產業勝利,此前並非必然能獲得的成果。
然而,Special UAFR的五年指定期限是該規則中受到最少公眾審查、卻最值得關注的部分。其中「由署長自行裁量」的措辭相當寬泛,最終規則中該範圍是否會被收窄,取決於民權組織和商業無人機團體在意見徵詢期間的發聲力度。
未來60天,該規則的走向將取決於誰在案卷中積極發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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