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美國空軍教官涉嫌非法訓練中國飛行員遭逮捕
美國司法部指控一名退役空軍少校未經授權,為中國人民解放軍空軍飛行員提供戰鬥機訓練課程,違反《武器出口管制法》。該名前教官曾擁有F-15、F-16、F-35等多型戰機教學經驗,本月返美後遭FBI逮捕。

文章重點
- 退役空軍少校布朗涉嫌自2023年起非法為中國解放軍空軍提供戰鬥機訓練
- 布朗擁有F-4、F-15、F-16、A-10及F-35等多型戰機教學經驗
- 未取得國務院許可即對外提供國防服務,違反《武器出口管制法》
- 布朗本月從中國返美後遭FBI逮捕,由多個聯邦機構聯合偵辦
- 此案反映美國對軍事技術外流至中國的嚴格執法態度
前美國空軍教官涉嫌非法訓練中國軍方飛行員,遭司法部起訴
一名前美國空軍軍官暨飛行員,被控非法訓練中國人民解放軍成員,面臨嚴重的國家安全相關指控。
案件概要
根據美國司法部公布的資訊,乘乘傑洛德·布朗二世(Gerald Brown Jr.)於週三在印第安納州傑佛遜維爾(Jeffersonville)遭到逮捕,被控在未取得授權的情況下,向中國軍方飛行員提供及密謀提供國防服務,違反了美國《武器出口管制法》(Arms Export Control Act)。布朗預定於週四在印第安納州南區聯邦地方法院出庭。
豐富的軍事資歷
調查人員指出,布朗在美國空軍服役超過24年,於1996年以少校軍銜退役。服役期間,他曾指揮負責核武投射系統的部隊、領導作戰任務,並擔任多型軍用戰機的戰鬥機飛行教官及模擬器教官,涉及機型包括 F-4、F-15、F-16 以及知名的 A-10「疣豬」攻擊機。
退役後,布朗曾擔任商用貨機飛行員。近年來,他為兩家國防承包商擔任合約模擬器教官,負責訓練美軍飛行員操作 A-10 及最先進的 F-35 匿蹤戰鬥機。
涉嫌為解放軍提供訓練
司法部指控,自2023年起,布朗與外國公民及美國公民合作,為中國人民解放軍空軍(PLAAF)的飛行員提供戰鬥機訓練。根據《國際武器貿易條例》(ITAR),這類訓練屬於國防服務範疇,提供者必須取得美國國務院國防貿易管制局(Directorate of Defense Trade Controls)核發的許可證,方可對外國個人或外國軍事單位提供相關訓練。而布朗並未持有此一必要許可。
檢方表示,在執法機關查扣的通訊紀錄中,布朗明確表達了他要「再次飛行並指導戰鬥機飛行員」的意圖。
本月返美後遭逮捕
據了解,布朗一直留在中國,直到本月才返回美國,隨即遭到逮捕。
哥倫比亞特區聯邦檢察官乘尼娜·乘費里斯·乘皮洛(Jeanine Ferris Pirro)在聲明中嚴厲表示:「身為空軍軍官,布朗曾宣誓保衛國家免受一切內外敵人威脅,但他違背了誓言,背叛了國家,危及我們軍人和盟友的安全。我們將追究布朗及任何密謀對抗國家之人的責任。司法部及本辦公室的檢察官,將堅定不移地運用一切合法手段,確保美國的軍事專業技術留在美國。」
多方聯合調查
本案由FBI紐約分局主導偵辦,路易維爾、印第安納波利斯及洛杉磯分局協助調查,美國空軍特別調查處(Air Force Office of Special Investigations)亦參與其中。
此案凸顯了美國對於軍事技術與訓練外流至戰略競爭對手的高度警戒,尤其在美中軍事對抗態勢日益升溫的背景下,相關執法力度持續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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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 布朗被指控違反了哪些法律?
- 布朗被控違反美國《武器出口管制法》,在未取得國務院國防貿易管制局許可證的情況下,向中國人民解放軍空軍飛行員提供戰鬥機訓練等國防服務,並涉嫌密謀提供此類服務。
- 布朗具備哪些軍事背景和教學經歷?
- 布朗服役美國空軍超過24年,以少校退役,曾擔任F-4、F-15、F-16及A-10戰機飛行教官與模擬器教官,退役後還為國防承包商訓練美軍飛行員操作A-10和F-35戰機。
- 為什麼訓練外國軍事飛行員需要許可證?
- 根據美國《國際武器貿易條例》(ITAR),戰鬥機訓練屬於國防服務,向外國個人或軍事單位提供此類服務,必須取得國務院國防貿易管制局核發的許可證,以防止敏感軍事技術外流。
